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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或应重新审视

发布时间:2022-01-27 阅读量:1043

可行性研究或应重新审视

 

庞吉迩 庞家念

 

一、可行性研究定义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对各种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可行性研究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年份

发文单位

文件

主要内容

1978-2002年
学习借鉴阶段

1981年

国务院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1]30号)

首次提出所有新建、扩建大中型项目都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983年

原国家计委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首次以正式文件将可行性研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提出没有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有关决策部门不审批设计任务书,不列入投资计划。

1984年

原国家计委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由原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五道手续,简化为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等两道手续。

1985年

国务院

《关于加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报告》

明确中咨公司负责对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工程设计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后再确定是否列入国家计划。

1991年

原国家计委

《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取消原设计任务书的名称,使得我国正式确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手续。

2002-2012年
规范推广阶段

2002年

原国家计委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计办投资〔2002〕15号)

规范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指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2004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012-至今
质量提升阶段

2012年

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由此推动我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进入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2016年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提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018年

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从行政法规层面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9年

中咨公司于2019年再次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启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进行全面修订工作,以推动我国可行性研究质量持续提升。

 

 

三、可行性研究存在的问题

 

我国可行性研究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从学习借鉴阶段,到规范推广阶段,再到质量提升阶段,不可否认可行性研究为我国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从2002年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颁布至今已近二十年,投融资体制和市场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行性研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1.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逐步演变成应对各种审批的模板化、机械化的可批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本应是用于分析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的专业工具,然而目前已变成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的工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也逐步沦为应付政府审批的可批性报告。通篇摘抄、套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抓一大把,不评审直接下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少,甚至存在先下批复后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等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良莠不齐,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对一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综合评价,每一个可行性研究都应针对项目具体类型、特点、建设内容等量身定制。目前我国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良莠不齐,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天差地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可行性研究工作缺乏系统性规范化的专业指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可行性研究需更加关注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会影响、资源环境、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综合研究论证,急需创新可行性研究理论方法,提出规范性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应成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的唯一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专项债券实施方案等均为可行性研究的成果形式,均应按照可行性研究的思路和方法进行研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可作为项目可行的阶段性成果,是后续实施方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后续工作应在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细化,而不应仅体现为“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套路性语言。按政策规定项目审批程序有先后之分,那么下一阶段工作也应在上一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论证。

 

1

 

四、完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建议

 

1.尽快出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修订版,加强可行性研究工作规范指导

 

2019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进行全面修订工作,全面总结过去近20年可行性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方法新理论引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理论方法体系中,从根本上规范指导可行性研究工作。

 

2.多方参与主体给予可行性研究更多关注和重视,共同探索可行性研究理论与方法

 

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业主单位、编制机构、评审机构等应更加关注和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从实操层面探索出一套创新的可行性研究理论与方法,让可行性研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而非流于形式,以满足各利益相关方在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需要,为实现项目投资的各项目标和最终结果服务。

 

3.规范可行性研究成果形式,发挥可行性研究促进科学决策的专业作用

 

不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模板化、机械化的可批性报告,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和用途,对其成果形式提出差异化要求。应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统筹考虑项目多视角、多方面的专业论证工作,注重结果导向,关注可行性研究的增值作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能从传统审批作用转变为能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专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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