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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欧盟碳市场发展视角的国内碳市场展望

发布时间:2022-04-11 阅读量:2095

基于欧盟碳市场发展视角的国内碳市场展望

 

邱长军、楚一鸣

 

“历史不会简单的重复,但总是压着相同的韵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笔者希望通过对欧盟碳市场发展进程的回顾及公开数据的整理分析,探索国内碳市场两大标的的内在联系,并尝试对未来国内碳市场发展作出展望,以期为致力于林业碳汇、清洁能源等领域的各单位提供有效参考。

 

一、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EU-ETS

 

人类历史上首次共同以法规形式限制碳排放,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签署生效的《京都协议书》。自此,各经济体陆续探索通过国际碳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等方式完成减排任务。

 

EU-ETS,译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自05年运行至今已囊括了欧盟28个国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标的主要为按计划分配的欧盟碳排放额(EUA)以及作为补充的由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笔者选取了EUA场内交易份额最大的美国洲际交易所(ICE)历史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历史最低价接近0元,历史最高价近700元,近期价格基本稳定在400元。欧盟碳排放配额历史结算价如下图所示:

图 1 欧盟排放配额历史结算价

 

结合上述价格区间,可将EU-ETS的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通过复盘EU-ETS的四个发展阶段,笔者认为一个成熟的碳市场需具备的要素包括:

 

1.合理的碳配额分配方式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之所以持续低迷,除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影响外,最重要的原因是配额供给不平衡,各国自行分配导致脱离了区域基本面,后于2013年改为统一总量控制并逐年递减后,显著完成了供给侧改革。

 

2.灵活的交易机制

 

不论是引入核证减排量CERs,还是允许过剩的配额跨国、跨年度交易,都极大的提升了碳资产的交易灵活性及流动性,如果说碳配额分配方式的改革来源于供给侧,那交易价值的不断完善就是持续对需求侧的提振。

 

3.价格稳定机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19年启动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即在EUA价格显著低于碳减排成本或快速上行时,完成配额收储及拍卖工作,为市场长效稳定提供保障。

 

4.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广阔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发展的第一阶段仅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为限制目标,覆盖行业包括能源、化工、钢铁、水泥等传统高耗能产业;自第二阶段至第三阶段,EU-ETS逐步将控排气体扩展到含氟氯烃等其他温室气体,并同步扩展覆盖行业至航空交通业,多元化的市场交易主体提升了市场抗风险能力,是市场流动性的保障。

 

二、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于十二五期间正式提出转变经济结构、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并先后在七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CEA,地方交易所命名方式不同),CEA类似欧盟的EUA,也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完成分配。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CEA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免费或有偿分配,各省的碳排放配额,则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后制定。地方试点的积极推进为后续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全国碳市场上线前,地方性试点市场已基本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但地方试点的局限性同样明显,由于此阶段各交易所主体仅限省市范围内控排企业,具有明显的区域壁垒特征,同时源于各省市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温室气体控制目标不同,各交易所配额价格及成交量呈现明显差异。截至2022年3月,广州+深圳碳排放权配额累计成交量占全国市场的份额超60%,而重庆、天津、上海、北京则不足5%,由此也间接证明了广东在全国节能减排、经济结构转型上依然走在改革前沿。七大碳排放交易所累计成交量占比如下图所示(注:福建碳排放交易所未公布累计成交量,暂不纳入统计):

 

图 2 七大碳排放交易所累计成交量占比

 

几乎同年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明确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CCER类似欧盟的CERs,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作为一种衍生品,目的是对配额市场进行补充,即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来抵消,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

 

然而2017年3月,发改委公告因CCER管理施行中存在着温交易量不足、项目规范性等问题,暂缓受理CCER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及备案的申请,并延续至今。

 

历史的进程来到十四五,在2020年9月22日举办的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3060”目标;在2021年“两会”上,碳达峰、碳中和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自此,中国正式开启“双碳”元年。

 

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同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位于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武汉,两地共同组成全国碳市场系统,其他已建成地方交易市场继续运营,但不再新增试点。同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及对碳市场的适应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其他地方交易所抵消机制有所区别,一般上限不高于10%。

 

有关交易主体的界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然而根据同年7月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目前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实质上仅允许控排企业参与交易,首个纳入的控排企业是行业集中度高且碳排放任务重的电力行业,接下来将根据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标准覆盖更多的行业主体,包括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而对于金融机构及个人,由于暂未出台明确的交易细则,目前仅可参与部分地方性碳交易市场。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结束。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数据,在第一个履约周期内,全国碳市场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

 

图 3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结算价及成交量走势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策制定者对欧盟碳市场经验教训的汲取,笔者以《上海市2021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为依托,总结了国内目前配额总量控制,自上而下的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分配方法

 

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年度基础配额。

 

以发电企业为例,根据不同类型发电机组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

 

对主要产品可以归为 3 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根据企业各类产品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强度基数 n×年度产品产量 n)

 

对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机场等建筑,以及产品复杂、近几年边界变化大、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工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排放基数

 

2.配额发放

 

在确定年度配额数量后,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免费向纳管企业发放,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一次性免费发放至其配额账户。对于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先按照前一年产量、业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的 80%确定年度直接发放的预配额并免费发放,待下一年年清缴期前,根据其年度实际经营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同时为响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的精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对年度配额总量中的部分储备配额组织开展有偿竞买。

 

3.配额清缴与抵消机制

 

纳管企业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的,应通过上海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三、国内CEA&CCER价格走势分析

 

碳市场建立之初,便致力于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碳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因此作为核心标的的CEA&CCER定价机制就十分重要,从经济学上来讲,二者定价微观上决定于供需,宏观上决定于控排和减排行业发展状况。

 

1.CEA价格走势分析

 

对标前文对EU-ETS发展阶段及核心要素的梳理,笔者认为国内碳交易市场已初步具备了合理的配额分配机制、较为灵活的交易机制,以及适时引入的价格稳定机制,然而通过汇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及八大地方碳排放交易所中核心标的碳配额(CEA)的价格走势,不难发现国内CEA价格仍处于较为底部运行。

 

图 4 全国碳排放交易所及地方交易所碳配额成交均价

 

上图可见,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交易所正式上线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地方碳交易所的区域壁垒,碳配额价值更趋于合理,全国碳排放交易所的最新CEA成交价约为58元/吨,对标欧盟EU-ETS的EUA价格仅为其7分之1,因此对于碳配额CEA的未来价格趋势,笔者认为随着“3060”政策的不断延伸,未来市场主体将扩展至八大高能耗行业乃至全部行业,然而碳配额总量是一定的并可能逐年减少,故长期来看,碳配额价格将稳定上行,类似前文EUA走势。

 

2.CCER走势分析

 

而对于另一交易标的CCER,参考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CO2,按照目前最高5%的碳排放配额抵消比例,估算每年CCER需求量约为2.25亿吨,在当前发改委已暂停CCER项目逾四年的背景下,预计短期有较强的供需错配带来的价格支撑。中远期来看,我国目前最高5%的抵消比例仍远低于欧盟13%的限制,笔者认为伴随国内CCER项目备案的重启及抵消比例的逐步放开,CCER的中期价格也将有上行支撑。但不同于CEA的总量控制,CCER伴随可再生能源如光伏、风电、水电装机量的攀升,及甲烷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增多,供给端也将呈现上行曲线,故远期来看,CCER难以达到CEA的价值高度,这是由其内在产生机制决定的。参考欧盟EUA及CER的历史价格和成交量在同期的差异也不难发现,CER即便是在EU-ETS这样的成熟碳交易市场,也仅仅可作为碳配额交易的一种衍生补充。

 

图 5欧盟碳排放配额历史结算价及成交量

 

图 6欧盟核证减排量历史结算价及成交量

 

但从另一方面讲,正是因为CCER更为灵活的产生机制,给了控排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尤其是清洁能源、林业碳汇、垃圾焚烧、餐厨处理市场参与主体等参与碳市场的机会,尽管发改委目前依然暂缓受理CCER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及备案的申请,但地市的碳配额分配方案中,亦提及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配额清缴,同时结合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7日起恢复收取CCER交易相关所有费用的信号,业内普遍预测国内CCER市场将伴随双碳的持续推动获得重启。

 

四、未来国内碳市场展望

 

综合来看,全国碳排放交易所打破了过去地方碳交易所的区域壁垒,使碳配额价值更趋于合理性,为全社会节能减排提供了正确价值引导。着眼未来,笔者认为国内碳市场有望在中长期迎来以下几方面的完善或提升:

 

1.完善绿电、绿证与碳市场的衔接

 

2022年1月21日,为贯彻落实“3060“有关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号),方案中提到“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推进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绿色消费领域涵盖食品、衣着、居住、交通、用品、文旅、绿电、物流、废旧物资等。

 

从市场规模判断,笔者认为绿电消费是重点,方案中强调“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色电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企业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最低占比……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结合全国碳市场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

 

此方案的出台正式打通绿电、绿证与碳市场,“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或将大幅提升控排企业绿电改革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提升碳市场中可交易配额的供给,提升市场流动性。

 

2.优化配额分配合理性,敦促供给侧改革

 

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配额分配的公正合理,又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当中核心指标更新在于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排放因子用于控排企业核算自身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应对碳配额清缴或参与碳市场交易。排放因子的降低也验证了未来配额总量控制端的逐年降低,以敦促控排企业供给侧改革。

 

3.扩大控排主体纳入范围

 

通知亦明确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继续纳入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相比上一年,2022年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的行业子类不包括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有理由相信,随着多行业的温室气体核查工作的跟进开展,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将随即扩展,进而带来碳配额总量及CCER需求量的同比提升。

 

综上,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四个发展阶段为核心视角研判,当前国内碳市场已在配额分配、价格稳定上具备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机制或政策引导。而在覆盖行业方面,全国碳交易市场以制度健全、行业集中度高的发电行业为抓手,符合市场发展初期规律,未来随着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陆续纳入,将为碳价远期走势提供良好的基本面。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配额及CCER价值及流动性的提升,未来国内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将不会局限于控排企业,包括林业碳汇、甲烷利用、清洁能源、垃圾焚烧等在内的多种自愿减排行业亦将同步享受碳市场的发展机遇;同时,包含咨询公司、审定和核证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将发挥降碳协同效应,为碳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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